|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监管 |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三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 |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行政检查 | 采矿权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四、(二)国土资源部将按照《国土资源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规定,加强对经部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企业不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对未按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17年第23号)第十二条检查中发现矿山企业有不符合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予以除名。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对全国地图工作的监管 | 对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检查 | 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对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管 |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的行政检查 | 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省级、市级、区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实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将其信用信息予以公示。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3.《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十二条:实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第二十四条: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监管 | 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行政检查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 |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国家标准。健全鼓励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的经济政策。建立矿山企业高效和综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监管 |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管 | 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 |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审批后,国土资源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2017年第32号):“国土资源部统筹指导全国地质勘查单位勘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3、参考《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20号)相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档案管理制度,执业档案应当记录地质勘查单位的执业经历、工作业绩、职业信誉、检查评议、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第二十九条:“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在委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第三十条:“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 矿业权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二十四条;2.《湖南省地
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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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资质巡查与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抽查 | 测绘资质情况 | 省内注册的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省外驻湘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以及上一年度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 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 测绘资质巡查与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抽查 |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情况 | 省内注册的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省外驻湘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以及上一年度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抽样检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
| 对建设用地的监管 | 建设用地供地审查 | 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县级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岳阳县自然资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