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盛:
我局已依法按程序作出更正证号为2020-002953,宗地代码430621010017JE00004号不动产权证权属状态的《更正登记决定书》,并于2023年7月12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现我局将该《不动产登记更正决定书》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我局将予以更正。
特此公告。
附件:不动产登记更正决定书
岳阳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3日
附件
不动产登记更正决定书
罗盛:
你于2020年在我局办理了证号为2020-002953号,宗地代码430621010017JE00004号不动产权证,该不动产权证属登记错误,应予更正。
经查,在该证书颁发之前,本案第三人贺清明于2008年从鹿角居委会取得了50亩土地经营权,2008年12月1日贺清明办理了证号为:岳县政林证字(2008)第016841号的林权证。2009年另外租赁了11亩土地并签订合同。该11亩土地为岳县政林证字(2008)第016841号林权证所涵盖。2014年时,因贺清明经营不善,由鹿角居委会作为见证方,将该11亩土地流转至申请人湖南鹿角风情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贺清明将2008年承包的50亩土地转让给罗秋波等5人,2017年罗秋波等5人将该50亩土地转让至你名下,你于2020年在我局申请登记,并颁发证号为2020-002953号,宗地代码430621010017JE00004号不动产权证书。但登记前,我局工作人员在鹿角居委会进行权属调查期间,因贺清明在之前未将原林权证涵括的11亩林地及时变更,你与贺清明及罗秋波等5人也未将50亩界线与11亩界线范围进行区划,导致此次登记错误发生。
我局已于2023年5月29日书面通知你在规定期限内至我局办理更正登记手续。因你未在规定期限至我局办理不动产更正手续,也未向我局申请听证,仅对我局出具《申述报告》进行陈述、申辩。对你提供的《申述报告》中反映的鹿角集镇居委会和贺清明与湖南鹿角风情谷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签订的11亩土地流转合同是假合同的理由,我局经调查鹿角居委会,该居委会表示该份流转合同真实有效,因此我局对你所陈述的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将依法对该不动产权证书的错误登记事项予以更正,并注销证号为2020-002953号,宗地代码430621010017JE00004号不动产权证登记事项。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汩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
联系人:杨志群,15074028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