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环罚字 [2019 ] 6 号
来源:县环保局   2019-03-27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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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罚字 [2019 ]  6 号

湖南利尔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600678045624H

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

法定代表人:熊辉

地址: 岳阳县城关镇荣新路生态工业园1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9年3月 6日岳阳县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与县环保局组织对园区污水管网进行排查发现园区雨水管网有大量黑色液体外排,县环保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现场排查,发现湖南利尔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维修人员在维修葡萄糖浆储罐时造成葡萄糖浆外泄,并用清水冲洗外泄的葡萄糖浆经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3 月12日以岳阳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 [ 2019 ] 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但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 [ 2019 ] 9号)、《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款结算专户

账号: 8201933000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环保局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