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环罚字〔2019〕5号
来源:县环保局   2019-03-26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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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罚字〔2019〕5号

岳阳县小沅采石场: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21079186468Y

执行事务合伙人:章罗子

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21107****

地址:岳阳县新开镇朱砂桥村月丰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25日对你采石场进行检查,发现你采石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采石场于2018年4月19日经岳阳县环境保护局批准在采矿区周边原有工业场建设了一条板岩矿破碎生产线后,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2018年11月又在原有破碎场西南侧约200米处重新建设一条板岩矿破碎生产线,目前正在建设中。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采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9〕7号)告知你采石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采石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9〕7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我局责令你采石场立即停止建设,并按照对你采石场新建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数额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东方路支行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缴结算专户

帐    号:10060300552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采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