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0]第027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04-11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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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付小华

家庭地址:岳阳县中洲乡

经查实,2020年12月9日,我局燃气管理股联合中洲乡政府、公安城管执法大队及市场监督管理局,中洲乡就违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进行检查时,发现在你家中储存装有液化气的钢瓶10只,存储液化石油气总计120公斤,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存气场所位于居民区,且无消防设施设备,属于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01月1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1]第027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五)的规定,依照《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章第三节 第三十七条(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①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