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0]第024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04-1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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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张三星

家庭地址:河南省鲁山县仓头乡

经查实,2020年11月16日,你在岳阳县107国道清水村段,驾驶车牌为豫CS5171半挂牵引车经过此地时,擅自将车上渣土倾倒在路边,造成约15平方路面污染。我局执法人员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11月1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0]第024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九)项的规定。依照《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三条(十一)项③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