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0]第019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04-11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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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彭江桥

地    址:岳阳县城关镇

经查实,2020年09月25日,你在岳阳县农机局院内焚烧垃圾,为你打扫卫生堆积并焚烧,现场有堆发焚烧物,及大量伴有刺激性气味的较浓郁烟尘,我局执法人员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妥善处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10月1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0]第019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九条的规定。依照《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二节第六十九条①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本局对你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