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0]第015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04-1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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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岳阳县邮政局

公司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谢军华


经查实,2020年08月12日,你单位院内道路升级改造,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手续,将建筑垃圾承包给付勇,付勇雇佣侯秋荣和侯新四驾驶小型农用车,未办理任何手续,将垃圾分别倾倒在荣站临时消纳场和县殡仪馆旁造成环境污染。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办法第二十五条(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08月2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0]第015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三节第二十八条第(一)项①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局对你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