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0]第009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04-11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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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仇文琼

家庭地址:岳阳县长湖乡

经查实,2020年07月02日,在岳阳县樟树谭兴吴路,你雇佣吴阳林驾驶车牌为湘KG2565的槽罐车,因未采取清洗措施,车辆运输中带泥造成道路约8平方米污染。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本局于2020年07月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0]第009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九)项的规定。依照《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三条(十一)项,符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 渣土、沙石沿途撒落按每平方米处以罚款,6平方米以上9平方以下的罚款1500元。考虑到事后积极配合及对污染路面进行清理。符合从轻处罚,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