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1〕第023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10-29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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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李坚

家庭地址: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

经查实,2021年6月18日,在樟树谭集英中学校门口,你雇佣渣土车运输渣土经过此地时,因未做好防护措施,导致沿路撒落渣土造成约16平方米路面污染。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8月1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1〕第023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九)项的规定。参照《岳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三条(十一)项③、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该规定倾倒垃圾面积大或污染路面严重的。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按12平方以上15平方米以下处以2500元;15平方米以上的罚款3000元。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