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2〕第005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04-21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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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岳阳县兴远液化气实业有限公司十二公里气站

法定代表人:汪岳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0601238625公司地址:岳阳县新墙镇十二公里

2022年3月7日,我局燃气股执法人员对你气站进行安全巡查时,在检查过程中查获袁某驾驶“隆鑫”三轮货运摩托车(车牌:FQ3856),车上载有9瓶装满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共计108公斤。根据调查及当事人交待,当事人和你公司存在供销关系,所载液化气均为你公司提供,充装钢瓶中有一瓶属于非自有产权气瓶且未定期检测气瓶超过安全检测使用日期,你气站承认袁交待全部内容为事实。以上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本局于2022年3月1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2〕第005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依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百七十三、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 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事情发生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诺积极整改。

本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你(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县支行(账号:18436901040000120 )缴纳罚款或到

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屈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