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01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02-08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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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01号


  当 事 人:蒋泽,男,汉族,身份号码:430611199XXXXXX514

  家庭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西城办事处林角居委会野鸭湖组

  联系电话:138XXXX2265

  经查实,2023年01月10日09时55分许,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你在县城贺坪东路二中后门右侧顺丰速运门店前违规占用人行道卸货、堆物,此前就你占道卸货、堆物、作业的行为已有群众进行过投诉,我单位执法人员也要求你进行整改,但你未整改到位。此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本局于2023年01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3〕第001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一百零八条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逾期不改正,店外堆放、经营、作业的。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 82019330000000184 )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