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6〕第005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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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 事 人:尹*陈

  身份证号码:43062120******6710

  联系电话:182****9172

  住址:岳阳县富荣西路荣湾外滩住宅小区5栋32*2房

  经查实,2025年11月25日,我单位接住建局移交函,位于岳阳县富荣西路荣湾外滩小区5栋3202户业主在进行室内装修时,擅自占用楼顶处的屋顶造型进行装修,存在侵占公共空间的行为。2026年01月29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业主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该屋顶造型由开发商违规加建墙体形成隔间,面积约60平方米。于2025年8月4日开始装修,2025年9月11日,岳阳县居民自建房服务中心及湖南繁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下达停工通知书,皆拒绝签收。该楼顶于2025年10月28日装修完毕后搬入使用,2026年01月16日我单位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搬出侵占的公共区域,但当事人拒绝配合签收,目前该违法行为未及时改正。此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本局于2026年02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6〕第005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二)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当事人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未达到要求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适用一般档次处罚;因你未在限期内改正。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圆(¥:40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0311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