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6〕第006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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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岳阳县联顺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CX8KGWOE

  法人代表:彭*        身份证号码:43060219******5696

  委托代理人:万*专    联系电话:186****8030

  住址:岳阳县公田镇中会液化气站

  经查实,2026年01月08日上午10时40分许,我局燃气股执法人员在张谷英镇金鸡洞下洞村燃气进行安全巡查时,发现张谷英村村民刘*生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非法储存378公斤液化石油气。经询问当事人刘*生,所存储的石油液化气系由月田气站进行充装,当事人交待曾在月田气站充装次数四次,共计37瓶液化石油气,充装液化石油气518公斤,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01月30日对联顺能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万*专进行调查询问,万*专确认月田气站向刘*生提供四次气源,销售价格为每瓶105元,四次共计充装37瓶液化石油气,成本为97.4每瓶。共计盈利281.2元。岳阳县联顺能源有限公司在明知该名当事人为张谷英村人且未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此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第四十五条:(二)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本局于2026年02月0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6〕第006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节第七十六条、(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经营液化石油气在2000公斤以下。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柒佰伍拾圆(¥:42750.00)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捌拾壹圆(¥:281.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到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0311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03月 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