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岳阳县虹畅燃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CY2BCK0Q
法定代表人:张*云 身份证号码:43062119******0016
委托代理人:聂*霞 联系电话:182****5158
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荣新路南侧大冲段(永兴气站办公楼)
经查实,2026年02月02日,我局燃气股在对麻塘液化气配送站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时,发现由岳阳县虹畅燃气有限公司经营的二级配送站麻塘站,实瓶存放区中存放了三瓶异常满气钢瓶,其中包括超期未检气瓶两瓶、报废瓶一瓶。经我局执法队员现场勘验,气瓶每瓶充装液化石油气12公斤,我局执法人员于02月05日,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聂*霞进行调查询问,聂*霞承认三个异常气瓶系由虹畅燃气总站在气瓶临近超期和报废时进行充装,该气站在明知该三个异常气瓶即将超期和报废,仍然对三个气瓶充装燃气,后因用户未来领取导致两个气瓶超期及一个气瓶报废,你公司二级站发现该情况后未对三个异常气瓶采取任何措施。此行为违反了《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二)项:不得为报废、改装、超期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本局于2026年03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6〕第007号),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岳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二)项:充装未经检验、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报废、改装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鉴于首次违反,未发生事故,适用从轻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元(¥:44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000103466******)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