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岳阳县庙街老太太烧烤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EQAMF14K
经营者:邹* 身份证号码:43062119******0412
委托代理人:彭* 联系电话:195****6897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兴荣路世纪鑫家电超市旁50*幢11**号
经查实,2026年03月02日下午14时5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在县城兴荣路庙街老太太夜宵店前的绿化带内发现花草有被人为炭灰损毁的痕迹,经调查系你门店店员擅自在闭店时将烧烤炉内的炭灰随意倾倒在绿化带内,造成城市绿化损毁,无法恢复原状。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测量,破坏绿化品名为“麦冬草”,损毁绿化面积长度为3.8米,宽度为0.55米,约为2.1平方米。03月02日下午16时30分许,该门店委托代理人彭*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该违法事实是该店员所为。此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本局于2026年03月1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6〕第008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按照《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九条《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2.违法行为适用从一般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门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500.00)整。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000103466******)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