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湖南卓投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D71PDR4T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青山路001幢1**号
负责人:赵*喜 身份证号码:43252219******2493
联系电话:152****8020 住址:岳阳县科技学院
2026年03月06日上午09时2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县城德沁路岳阳科技职业学院的施工工地上在燃放烟花爆竹,经查实,由该工地施工方湖南卓投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举行开工仪式,燃放了烟花爆竹,经现场勘查,共计燃放鞭炮六盘,礼花数十个。3月6日上午10时26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赵*喜进行调查询问,赵*喜确认在施工场地附近曾看到我局悬挂的禁炮横幅,由该公司施工工人蒋*燃放烟花爆竹。当事人在明知禁放规定的情况下,依然无视规定,随意燃放鞭炮。此行为违反了《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八条;本局于2026年03月1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6〕第009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依据《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和及时清扫,没收烟花爆竹,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燃放后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500元罚款;
本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圆(¥:800.00)整。
2、决定对你公司负责人赵*喜: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圆(¥:400.00)整。
3、决定对直接责任人蒋*: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圆(¥:3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000103466******)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