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岳阳县拓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DDAHJ1W
法人代表:荣*望 联系电话:138****8882
住所: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富荣东路荣站社区一网格1*栋1楼
经查实,2026年01月06日晚上19时4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在新墙河路有一辆大运牌农用车:荣*(车牌号:湘F.8UB29)随意将渣土倾倒污水处理厂附近,经询问,该司机系岳阳县拓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聘请的运输司机。3月13日上午09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对岳阳县拓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荣*望进行调查询问,他确认该处产生的废土系岳阳县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项目,由他公司与施工方湖南巴陵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渣土运输处置合同,在合同中,施工方明确要求他公司负责办理渣土运输的相关手续,并将废弃的渣土倾倒在政府指定的地点,但他公司为途便利,发现要处置的废土不多,便将渣土随意倾倒堆放在本村的土地污水处理厂附近,当日共倾倒一车,共计12立方。此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本局于2026年04月0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6〕第011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节第三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违法行为适用从轻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圆整(¥11100.00)。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000103466******)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