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李凯兰
身份证号码:43062119******5716
住址:岳阳县中洲乡宝塔村第*村民组1号
联系电话:189****2728
2026年04月13日13时17分许,我局燃气股在岳阳县中洲乡开展入户燃气安全排查时,巡查至岳阳县052县道旁发现一居民院落的住宅前摆放有液化石油气瓶,经查实,该房屋所储存的液化石油气瓶是你所为,你系岳阳县虹畅燃气公司分公司玖缔气站燃气配送员,曾经过专业的培训,在明知不得在不安全的场所下储存燃气,但你为图方便,却擅自将已充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存放在家中。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家中共存放气瓶16瓶,其中满气瓶8瓶,余气瓶6个,空瓶2个,共计存储约102公斤液化石油气。此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本局于2026年05月0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6〕第012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以上权利。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七章第一节第八十条(五)项、2、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5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户名: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000103466******)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