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环查字〔2019〕3号
来源:县环保局   2019-01-15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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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查封决定书

岳县环查字〔2019〕3号

付琳(长石矿加工项目):

负责人:付琳

身份证号码:43060219750814****

详细地址:岳阳县公田镇横铺村

2018年1月14日岳阳市环境监察支队与岳阳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长石矿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长石矿加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取得环评批复擅自投入生产;2、原材料、成品、固废堆场均未采取任何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长石矿加工项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长石矿加工项目相关生产设备予以查封30天(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查封期间,你长石矿加工项目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长石矿加工项目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