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岳 县环罚字〔2019〕22号
来源:县环保局   2019-08-23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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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余良:

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650108****

地址:岳阳县筻口镇大塘村5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15日对你投资建设的樟木加工及炼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樟木加工及炼油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4月22日在岳阳县筻口镇大塘村5组新建樟木加工及炼油项目,目前正在建设中。经查证,该项目应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9〕22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但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字〔2019〕22号)和《岳阳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按照对你新建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数额处以人民币壹万伍仟玖佰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    名:岳阳县非税收入征收服务中心汇款结算专户

帐    号:820193300000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