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5〕35号
岳阳市福寿山庄殡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55820322D
地址:岳阳县新开镇新开村茅栗铺烟灯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1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食堂产生的生活污水未全部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食堂生活污水流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雨水井,你公司在雨水井安装提升泵将部分生活污水泵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其余生活污水经雨水管网(雨水排放口)排入外环境,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0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3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19日、20日、7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19日、7月8日;对张锋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23日;对王育祥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7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7份;作出时间:19日、20日、7月8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公司利用污水站雨水井管道外排生活污水,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资料报送登记表》及《岳阳市殡仪馆整体搬迁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提取时间:2025年6月19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悼念厅、食堂生活污水应该收集处理的方式、去向。
4.证据名称:《检测报告》(亿科检测〔2025〕第06-80-01号)及送达回证;作出时间:2025年6月26日;作出单位:湖南亿科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污水站雨水井内废水污染物浓度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8月8日要求听证,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举行听证。你公司在听证上提出申辩和质证:1.你公司不存在偷排以及刻意隐瞒逃避监管的行为,不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实施处罚;2.已采取应急措施,将废水托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3.积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从轻处罚。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你公司不通过法定排放口将生活污水经雨水管网外排,属于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行为,对你公司提出的已采取应急措施、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实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二款和表5-1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