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不罚决字〔2025〕11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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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环不罚决字〔2025〕11号

  

  岳阳飞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QGLY927

  住所:岳阳县新开镇共和村敖内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7月18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正常生产,窑炉尾气双碱法脱硫处理设施三级喷淋设施开启一级喷淋,经对循环水池中喷淋循环水检测,pH值为4。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9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2.证据名称:《关于岳阳市飞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000万块页岩空心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岳县环评批〔2020〕72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9日;环评文本部分(15页)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6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窑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及收集处理情况;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6张,作出时间:2025年7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9日、8月26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4.证据名称:《监测报告》(岳环污专〔2025〕037号)及送达回执,作出时间:2025年7月19日;作出单位:湖南省岳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证明内容: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循环水pH值为4;

  5.证据名称:《监测报告》(岳环污专〔2025〕012-18号),作出时间:2025年7月19日;作出单位:湖南省岳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证明内容:你公司7月18日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情况。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不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

  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