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环罚〔2025〕10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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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县环罚〔2025〕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县长富钢瓶检测厂新墙分厂:

  负责人:*辉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EWRBC13Q

  地址:岳阳县新墙镇老街居委会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0月16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岳阳县长富钢瓶检测厂新墙分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岳阳县新墙镇老街居委会建设新建报废液化气罐处置项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6日;提供单位:你厂;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你厂;证明内容:证明你厂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16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16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23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16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4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16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厂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报废液化气罐处置项目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30日;提供单位:你厂;《项目环评等级说明》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29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厂总投资额、环评等级。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厂陈述和申辩权。

  你厂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裁定,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零陆拾贰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厂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