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县环罚〔2025〕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市众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QHYNU58
地址:岳阳县新墙镇高桥村水库片廖家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13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岳阳市众熙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部分原材料物料及成品砂石露天堆放,既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自主验收资料报送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3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3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2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3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7份;作出时间:2025年12月2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部分原材料物料及成品砂石露天堆放,既未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治扬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县环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