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决字〔2025〕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县天宇标准规模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伟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DP3CNE3M
住 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杨林街镇王安村兰田片望云组1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14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养殖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养殖场将一根长约4米,直径约110毫米的白色塑料管道埋入地下延伸至沼液暂存池旁的水沟,将沼液暂存池的养殖废水排入农田,废水经农田水沟流入饶港河。经采样监测,外排养殖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2.3×103mg/L,氨氮浓度428mg/L,总磷浓度89.5mg/L,粪大肠菌群2.0×106MPN/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1日;提供单位:你养殖场;证明内容:你养殖场、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各1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6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21日、10月16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你养殖场存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养殖废水的事实。
3.证据名称:《监测报告》(岳县环污专〔2025〕第037号)及送达回证;作出时间:2025年8月18日;作出单位:岳阳市岳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你养殖场外排养殖废水污染物浓度及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2025〕51号)告知你养殖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养殖场于2025年11月24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以下意见:积极整改,对污水管道进行封堵,并对受到污染的雨水沟进行清淤和消毒处理,并进行升级改造,安装干湿分离机,新增污水池,减少养殖废水,确保废水不外排。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对你养殖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表5-1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养殖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养殖场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