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田祥润屠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新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QXCN15M
住所:岳阳县公田镇甘田村赵家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4月7日-8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成品肉分销区清洗废水、待宰区生猪尿液等废水未按要求收集处理,上述废水流入厂区雨水沟,经雨水管外排至厂区南侧山塘;经对雨水外排口采样检测,化学需氧量浓度176mg/L,总磷浓度4.11mg/L,氨氮浓度28.2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6年4月21日;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基本信息及授权委托情况。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8日;《现场勘察示意图》,作出时间:2026年5月18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3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8日、5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21日、5月18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的事实。
3.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报备登记表》《岳阳县公田祥润屠宰有限公司年屠宰12000头生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意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6年4月9日;提供单位:你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明确生产废水处置去向情况。
4.证据名称:《监测报告》(岳县环污专〔2026〕第009号),作出时间:2026年4月10日,作出单位:岳阳市岳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送达回证》,提取时间:2026年4月15日,提供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及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2026〕3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7月7日要求听证,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举行听证,你公司在听证上提出申辩和质证:1.本次违法行为系过失疏漏导致,无主观规避监管的恶意;2.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整改修复,彻底消除环境危害;3.本案危害后果轻微,无次生损害,废水外排仅局限于自有山塘。请求减轻处罚。我局充分听取后复核认为,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并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义务,对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采纳,决定对你公司减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第十条和表5-1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责令你公司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