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谢**、性别:男、民族:汉族、身份证件号码:43011********0452、联系电话:188****1188、住址:岳阳楼区圣安社区**********号。
当事人销售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4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所经营的岳阳县**农资贸易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门店中存放的16袋标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生态有机肥”﹝规格:40kg/袋,生产厂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24)准字(13878号)﹞,经官网查证适宜作物范围与登记适宜作物范围不符。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岳阳县**农资贸易商行下达了《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岳县农(肥料)〔2025〕11号〉对该16袋“生态有机肥”进行就地登记保存。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4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岳阳县**农资贸易商行负责人谢**进行询问。据谢**陈述该批次“生态有机肥”共40吨,由李**购进。谢**向李**微信转账6.5万元,(包括门店房租费用和此批次40吨肥料货款),谢**负责经营门店日常管理及销售,不知道此批次40吨肥料的进货价格。经查此批次肥料于2024年10月19日通过物流运送至岳阳县**农资贸易商行经营门店。2024年11月12日、11月26日当事人经营门店分三批次销售该肥料215包(6.45吨)。共计销售货值金额8170元整(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3份销售凭证),岳阳县**农资贸易商行负责人谢**无法说明剩余肥料去向,导致,执法人员无法查实剩余肥料产品去向。2025年4月18日,本机关依法立案。后经执法人员查证当事人销售的“生态有机肥”肥料非登记持证者所生产,为假冒肥料登记证号的肥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谢**身份证照片1份、营业执照照片1份、经营门店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及有效证件信息;
证据二:谢**询问笔录2份、销售单照片2份、产品购买者质证材料1份、谢清旺与李**微信聊天截图照片6份、运费转账截图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肥料的过程、进货价格、数量、时间、货款支付方式、销售价格;
证据三:肥料实物照片2份、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查询手机截图照片1份、证明该产品存在适宜作物范围与登记范围不符;
证据四:产品确认通知书1份、〈协查函〉(岳县农协查〔2025〕1号)1份、〈唐县农业农村局协查结果告知函〉(唐农协查告〔2025〕001号)1份、唐县****有限公司自查情况回复函1份、肥料登记复印件1份、证明本机关查处的涉案肥料非登记持证者所生产;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岳
阳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岳县农(肥料)先登〔2025〕11号)1份、财物清单1份、事项审批表1份、《岳阳县农业农村局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岳县农(农药)先处〔2025〕11号)1份、权利义务告知书2份、〈岳阳县农业农村局协查函〉(岳县农协查〔2025〕1-2号)1份、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延长案件办理期限请示函>1份、〈延长案件办理期限回复函>1份、〈岳阳县农业农村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律师意见咨询函1份、律师意见回复函1份、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依法履行案件处理程序。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岳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县农(肥料)罚告听〔2025〕11号〉对当事人拟作出:1.警告、2.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2026年1月29日,本机关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2026年3月25日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了如下免责理由;1、无主观违法过错。2、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3、未对源头调查追责,违背源头治理与公平公正原则。4、涉案肥料销售6.45吨、货值8170元,未达一般处罚标准,无实际危害后果,属轻微违法。5、应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罚款上限为10000元,拟处罚11000元突破法定上限。6、经营商行已倒闭注销,无固定收入,无经济能力履行罚款。7、请求:不予行政处罚,撤销警告及11000元罚款;对供货方李**立案调查追责。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免责理由进行了答辩,1、当事人未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与肥料登记信息核实义务,存在主观过失,销售假冒登记证号肥料违反强制性规定,违法事实成立,不符合不予处罚条件。2、当事人仅留存转账、聊天记录,未查验肥料登记证、生产企业资质,未完成索证索票法定义务;标签与登记不符属明显违法情形,并非隐蔽瑕疵。3、当事人与供货方为独立违法主体,应分别承担责任。4、销售数量6.45吨销售收入8170元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且符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一般处罚阶次;肥料流入生产环节存在农业生产安全风险,具有隐蔽性社会危害。5、本案违法所得8170元,属有违法所得情形,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裁量基准,罚款11000元在法定幅度内,合法适当。6、经济困难不属于不予处罚法定事由。
本机关认为:1.涉案肥料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24)准字(13878号))真实有效,但该批次肥料标和生产厂家非登记证号持有人(唐县******有限公司)生产,构成“假冒登记证号”。且因查处的存量肥料不符合检测抽样基数规定,无法证实其产品质量问题,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其使用虚假标签,违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构成“假冒登记证号”行为。
2.岳阳县**农资贸易商行购进该肥料产品40吨。2024年11月12日、11月26日当事人所经营的岳阳县**农资贸易商行分三次销售该肥料215包(215包×30公斤=6.45吨)。其中一张编号为:1816901销售单日期填写为2004年11月12日。后经购买人陶**证明,确其2024年11月12日在岳阳县**农资贸易商行购买了此批肥料,具体购买数量和金额与票据一致。可以确认票据上“2004”为笔误应为“2024”。因此,当事人销售假冒肥料登记证号肥料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销售“生态有机肥”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肥料)》“序号:2;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条件:生产、销售肥料5吨以上10吨以下,或货值金额1万元至3万元的;具体处罚标准: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至7000元的罚款。”之规定。2026年3月2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11000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和账户(收款人:岳阳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59768********3385)缴纳罚款壹万壹仟元(¥11000),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里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