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处置阶段性公示(7月1日)
来源: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1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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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处置阶段性公示(7月1日)
序号 报告编号 不合格企业名称 不合格产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1 NO:XC22-0077 岳阳市怡芳斋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 蛋奶西饼 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以ニ氧化硫残留量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成本价为45元/件,销售价48元/件,截至案发日止,上述产品除抽样检测的,都已销售完毕。案发后,当事人履行了召回措施,因是快销产品,已无法召回,共计货值金额7320元,获利45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进行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457.5元,罚款27500元,共计罚没27957.5元。
2 NO:XC22-0078 岳阳市怡芳斋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 老面法饼 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以ニ氧化硫残留量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成本价为45元/件,销售价48元/件,截至案发日止,上述产品除抽样检测的,都已销售完毕。案发后,当事人履行了召回措施,因是快销产品,已无法召回,共计货值金额7320元,获利45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进行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457.5元,罚款27500元,共计罚没27957.5元。
3 NO:XC22-0079 岳阳市怡芳斋食品有限公司岳阳县分公司 鸡蛋雪饼 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以ニ氧化硫残留量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成本价为45元/件,销售价48元/件,截至案发日止,上述产品除抽样检测的,都已销售完毕。案发后,当事人履行了召回措施,因是快销产品,已无法召回,共计货值金额7320元,获利45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进行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457.5元,罚款27500元,共计罚没279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