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及免罚事项清单
2025年11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适用说明
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
第一节 公证
第二节 司法鉴定 11
第三节 律师管理 31
第四节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 52
第三部分 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第一部分 适用说明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述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本地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可以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批评教育、约谈警示、指导服务、普法宣传等措施,教育、督促相关单位及人员。
第五条 除规定所列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司法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除规定所列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七条 本规定执行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相符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
第一节 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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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具备之一) |
具体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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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一般处罚 |
实施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行为一次,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一千元以下的,配合查处,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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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实施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行为二次以上四次以下的;2.支付回扣、佣金等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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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行为四次以上的;2.支付回扣、佣金等五千元以上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五个月以上六个月(含)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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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一般处罚 |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多收公证费20%以下,配合查处,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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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以明显不合理低价方式收取公证费或者无故不收公证费的;2.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多收公证费20%以上50%以下的;3.实施该违法行为二次;4.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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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多收公证费50%以上的;2.实施该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五个月以上六个月(含)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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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一般处罚 |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一个月以下,配合查处,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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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2.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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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六个月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五个月以上六个月(含)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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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一般处罚 |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一个月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配合查处,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公证机构不知情的,公证机构不予处罚(下同)。公证机构知情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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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2.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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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六个月以上的;2.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五个月以上六个月(含)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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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一般处罚 |
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一次,所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配合查处,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公证机构不知情的,公证机构不予处罚(下同)。公证员为本人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公证机构视为知情。公证机构知情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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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一次,所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2.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二次;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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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三次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含)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含)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五个月以上六个月(含)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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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从轻处罚 |
1.私自出具公证书一件,公证书内容不违法且真实,公证员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2.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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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私自出具公证书一件,公证书内容不违法且真实,公证员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警告,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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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私自出具公证书二件;2.私自出具的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不真实的;3.公证员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4.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警告,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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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自出具公证书三件以上的;2.私自出具的公证书内容违法或者不真实,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3.公证员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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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从轻处罚 |
1.公证机构、公证员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一件,及时撤销该公证书,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2.公证机构、公证员尽到审查核实义务,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3.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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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公证机构、公证员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一件。 |
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警告,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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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公证机构、公证员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件以上的;2.公证机构、公证员故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事项出具公证书一件;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警告,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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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机构、公证员故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公证事项出具公证书二件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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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从轻处罚 |
1.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公证专用物品金额二千元以下的;2.盗窃公证专用物品金额五百元以下的;3.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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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1.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公证专用物品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2.盗窃公证专用物品金额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
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警告,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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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公证专用物品财物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2.盗窃公证专用物品金额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警告,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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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公证专用物品财物金额一万元以上的;2.盗窃公证专用物品金额二千元以上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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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证机构、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从轻处罚 |
1.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一件,未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或者获得不正当利益,且公证机构、公证员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2.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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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1.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一件,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或者获得不正当利益五千元以下,或者公证机构、公证员获得不正当利益三千元以下的;2.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警告,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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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一件,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或者获得不正当利益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公证机构、公证员获得不正当利益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二件;3.为掩盖公证书中的错误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4.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警告,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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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一件,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或者获得不正当利益一万元以上,或者公证机构、公证员获得不正当利益一万元以上的;2.毁损、篡改三件以上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3.为掩盖公证书内容不真实、不合法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公证档案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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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公证机构、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从轻处罚 |
1.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未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取得当事人谅解的;2.具有其他从轻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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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一定损失或者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警告,并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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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较重损失的;2.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警告,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含)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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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2.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给国家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对公证机构警告,并处十万元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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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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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
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二节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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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具备条件之一) |
具体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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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从轻处罚 |
司法鉴定机构 |
1.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2.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已采取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承担全部(部分)损失,取得违法行为侵害对象谅解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的。 |
对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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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 |
1.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2.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已采取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承担全部(部分)损失,取得违法行为侵害对象谅解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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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司法鉴定机构 |
1.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2.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已采取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承担全部(部分)损失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对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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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 |
1.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2.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已采取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承担全部(部分)损失的;3.发生本项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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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司法鉴定机构 |
1.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2.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已采取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承担全部(部分)损失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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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 |
1.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2.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已采取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承担全部(部分)损失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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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 |
1.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2.因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混乱、无有效质量控制措施或者经常不遵守鉴定管理制度等长期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的;3.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撤销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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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 |
1.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2.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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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
从轻处罚 |
司法鉴定机构 |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份或采取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隐瞒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重要事实一项,不影响司法鉴定机构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2.通过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后未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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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 |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份或采取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隐瞒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重要事实一项,不影响司法鉴定人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2.通过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后未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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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司法鉴定机构 |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二份或采取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隐瞒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重要事实二项,不影响司法鉴定机构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2.造成危害后果较重,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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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 |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二份或采取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隐瞒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重要事实二项,不影响司法鉴定人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2.造成危害后果较重,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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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司法鉴定机构 |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二份以上或采取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隐瞒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重要事实二项以上,不影响司法鉴定机构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2.在发现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已符合法定登记条件或经补充相关材料后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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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 |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二份以上或采取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隐瞒与登记事项有关的重要事实二项以上,不影响司法鉴定人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2.在发现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已符合法定登记条件或经补充相关材料后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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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 |
1.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表、设立单位身份证明材料、检测实验室相关证明材料、主要仪器设备相关证明材料弄虚作假,或者对前述证明材料以外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且不能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司法鉴定机构法定登记条件的;2.采取行贿、欺诈等手段通过专家考核或者实质审查的;3.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撤销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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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 |
1.鉴定人提供虚假的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专业技术(含专业背景、能力、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或者对前述证明材料以外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且不能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司法鉴定人法定登记条件的;2.采取行贿、欺诈等手段通过专家考核或者实质审查的;3.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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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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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九)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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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 |
1.首次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日常管理中不配合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2.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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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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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 |
1.首次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属于设立组织备案、司法鉴定人助理备案等事项中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2.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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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 |
1.首次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属于司法鉴定人信息备案等事项中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2.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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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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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 |
1.首次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含投诉、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2.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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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撤销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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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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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十)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第(六)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从轻处罚 |
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 |
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轻,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轻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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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 |
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一般,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一般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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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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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 |
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较重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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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撤销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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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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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从轻处罚 |
1.实施司法鉴定案件数十件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2.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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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1.实施司法鉴定案件数十件以上二十件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2.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个月以下的;3.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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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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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司法鉴定案件数二十件以上三十件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2.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的;3.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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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司法鉴定案件数三十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2.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二个月以上的;3.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4.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5.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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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司法鉴定意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处罚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对当事人实体权益产生较轻影响;2.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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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司法鉴定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2.对司法鉴定机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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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对当事人实体权益产生一定影响;2.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3.导致办案机关委托重新鉴定等影响正常诉讼活动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后,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承担全部损失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1.对司法鉴定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2.对司法鉴定机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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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对当事人实体权益产生较重影响的;2.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3.造成办案机关因此采信虚假鉴定意见等较严重不利后果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后,已采取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承担部分损失的。5.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1.对司法鉴定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2.对司法鉴定机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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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对当事人实体权益产生严重影响,或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以上的;2.具有陷害或者帮助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情节的;3.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违法所得的;4.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5.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6.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1.对司法鉴定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含)以下罚款; 2.撤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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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处罚 |
1.实施司法鉴定案件数五件以上十件以下的;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3.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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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1.实施司法鉴定案件数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的;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3.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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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实施司法鉴定案件数十五件以上二十件以下的;2.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3.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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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司法鉴定案件数二十件以上的;2.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3.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十二个月以上的;4.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5.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6.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撤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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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司法鉴定机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并造成严重后果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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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
1.未经依法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或在登记的执业场所外变相设立受案、代办、采样点三家以上五家以下的;2.利用分支机构或业务点办理鉴定案件数量十件以上三十件以下的;3.收取鉴定费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4.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5.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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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1.未经依法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或在登记的执业场所外变相设立受案、代办、采样点五家以上八家以下的;2.利用分支机构或业务点办理鉴定案件数量三十件以上五十件以下的;3.收取鉴定费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4.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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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未经依法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或在登记的执业场所外变相设立受案、代办、采样点八家以上十家以下的;2.利用分支机构或业务点办理鉴定案件数量五十件以上八十件以下的;3.收取鉴定费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4.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5.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的;6.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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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依法登记设立分支机构或在登记的执业场所外变相设立受案、代办、采样点十家以上的,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已具备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功能的;2.利用分支机构或业务点办理鉴定案件数量八十件以上的;3.收取鉴定费用二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5.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6.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撤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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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造成严重后果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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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
1.未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住所”变更登记事项三项;2.未依法办理鉴定机构“关键仪器设备、实验室”等变更登记(备案)事项二项;3.本鉴定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存在法定注销情形未及时申请注销登记,仍继续执业,收取鉴定费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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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1.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四项以上的;2.本鉴定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存在法定注销情形未及时申请注销登记,仍继续执业,收取鉴定费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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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因执业司法鉴定人存在法定注销情形或司法鉴定机构已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未及时申请注销登记,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2.本鉴定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存在法定注销情形未及时申请注销登记,仍继续执业,收取鉴定费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3.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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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执业司法鉴定人存在法定注销情形或司法鉴定机构已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未及时申请注销登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本鉴定机构执业司法鉴定人存在法定注销情形未及时申请注销登记,收取鉴定费用二十万元以上的;3.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撤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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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司法鉴定机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造成严重后果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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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
1.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司法鉴定机构(含机构负责人、设立主体、设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违法所得的;2.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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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1.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司法鉴定机构(含机构负责人、设立主体、设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2.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持续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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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司法鉴定机构(含机构负责人、设立主体、设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2.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持续时间在九个月以上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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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司法鉴定机构(含机构负责人、设立主体、设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存在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撤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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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处罚 |
1.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办理的鉴定案件数量在五件以上十件以下的;2.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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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1.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办理的鉴定案件数量在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的;2.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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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办理的鉴定案件数量在十五件以上二十件以下的;2.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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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办理的鉴定案件数量在二十件以上的;2.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撤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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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并造成严重后果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处罚 |
1.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办理的鉴定案件数量在三件以上五件以下的;2.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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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1.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办理的鉴定案件数量在三件以上五件以下,委托机关要求处理的;2.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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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办理的鉴定案件数量在五件以上;2.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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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撤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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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处罚 |
1.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办理的鉴定案件数量在十件以下的;2.超出正常收费标准违规收取鉴定费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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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1.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办理的鉴定案件数量在十件以上二十件以下的;2.超出正常收费标准违规收取鉴定费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3.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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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办理的鉴定案件数量在二十件以上的;2.超出正常收费标准违规收取鉴定费用五万元以上的;3.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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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撤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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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司法鉴定机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八)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处罚 |
1.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招揽鉴定案件数量在十件以上二十件以下的;2.违法招揽案件的鉴定收费总额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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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1.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招揽鉴定案件数量在二十件以上三十件以下的;2.违法招揽案件的鉴定收费总额在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3.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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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招揽鉴定案件数量在三十件以上四十件以下的;2.违法招揽案件的鉴定收费总额在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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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招揽鉴定案件数量在四十件以上的;2.违法招揽案件的鉴定收费总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撤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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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人员未经登记从事纳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从轻处罚 |
1.实施司法鉴定案件数十件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2.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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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1.实施司法鉴定案件数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2.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个月以下的;3.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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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实施司法鉴定案件数十五件以上二十件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2.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的;3.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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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司法鉴定案件数二十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2.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二个月以上的;3.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的;4.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5.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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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
从轻处罚 |
1.发现存在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但未造成人民法院因此不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等不利后果的;2.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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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1.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2.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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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2.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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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或者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二次以上的;2.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的;3.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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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
一般处罚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对当事人实体权益产生一定影响,且没有违法所得的;2.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的;3.导致办案机关委托重新鉴定等影响正常诉讼活动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后,已采取措施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承担全部损失的;5.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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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对当事人实体权益产生较重影响的;2.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3.造成办案机关因此采信虚假鉴定意见等不利后果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后,已采取措施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承担部分损失的;5.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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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次以上,对当事人实体权益产生严重影响,或有本项违法行为二次以上的;2.具有陷害或者帮助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情节的;3.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违法所得的;4.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的;5.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6.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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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并造成严重后果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处罚 |
1.在违规执业机构以鉴定人身份办理鉴定业务数量五件以上十件以下的;2.违规执业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3.在违规执业机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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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1.在违规执业机构以鉴定人身份办理鉴定业务数量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的;2.违规执业持续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3.在违规执业机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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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在违规执业机构以鉴定人身份办理鉴定业务数量十五件以上二十件以下的;2.违规执业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3.在违规执业机构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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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违规执业机构以鉴定人身份办理鉴定业务数量二十件以上的;2.在违规执业机构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3.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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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并造成严重后果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处罚 |
1.实施司法鉴定案件数量五件以上十件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2.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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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1.实施司法鉴定案件数量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2.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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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实施司法鉴定案件数十五件以上二十件以下的,或者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2.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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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司法鉴定案件数二十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2.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的;3.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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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并造成严重后果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处罚 |
1.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规收取费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2.违法实施鉴定案件数量五件以上十件以下的;3.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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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1.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规收取费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2.违法实施鉴定案件数量十件以上二十件以下的;3.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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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规收取费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2.违法实施鉴定案件数量二十件以上三十件以下的;3.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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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违规收取费用三万元以上的;2.违法实施鉴定案件数量三十件以上的;3.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4.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5.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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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司法鉴定人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处罚 |
1.主观上故意泄露在鉴定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2.故意违反回避规定,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轻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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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1.泄露在鉴定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2.主观上故意泄露在鉴定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二次;3.违反回避规定,委托机关要求追究责任的;3.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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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1.泄露在鉴定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二次以上的;2.主观上故意泄露在鉴定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三次以上的;3.司法鉴定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较重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司法鉴定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以上一年(含)以下的处罚。 |
||||
|
1.泄露在鉴定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司法鉴定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3.曾因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再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4.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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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特殊标明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节 律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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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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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
从轻情节 |
从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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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下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止执业一个月 |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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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的 |
警告,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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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止执业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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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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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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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止执业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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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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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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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止执业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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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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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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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 |
从轻处罚 |
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止执业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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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接受指派后,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未经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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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
警告,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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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统一接受委托规定或者在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 (三)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四)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费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止执业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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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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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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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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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除有下列情形之外,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 (二)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材料的; (三)委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 (四)律师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未造成当事人损失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止执业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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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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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 |
警告,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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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采用诱导、欺骗、胁迫、敲诈等手段获取当事人与他人争议的财物、权益的; (二)指使、诱导当事人将争议的财物、权益转让、出售、租赁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益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止执业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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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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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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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
一般处罚 |
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止执业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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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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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 (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二)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三)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有关办案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未对案件审理造成影响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六个月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止执业一年,并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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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造成一定影响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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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造成严重影响 |
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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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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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违法行为: (一)利用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机,以向其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方式行贿的; (二)以装修住宅、报销个人费用、资助旅游娱乐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以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住房或者其他物品等方式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直接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下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六个月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止执业一年,并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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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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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上 |
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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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向其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实、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 (二)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在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办理执业终止、注销等手续时,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未造成影响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六个月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止执业一年,并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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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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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
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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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违法行为: (一)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 (二)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 (三)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未对案件审理或者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造成影响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六个月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止执业一年,并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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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或者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造成影响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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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或者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造成严重影响 |
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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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一)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 (二)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暗中配合,妨碍委托人合法行使权利的;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意延误、懈怠或者不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给委托人及委托事项的办理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
从轻处罚 |
接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价值在一万元以下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六个月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止执业一年,并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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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接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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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接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价值在三万元以上 |
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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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 (一)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发表扰乱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论的; (二)阻止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致使诉讼、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煽动、教唆他人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 (四)无正当理由,当庭拒绝辩护、代理,拒绝签收司法文书或者拒绝在有关诉讼文书上签署意见的。 |
从轻处罚 |
经制止后停止实施违法行为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六个月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止执业一年,并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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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经制止无效导致庭审中止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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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对诉讼、仲裁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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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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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七项规定的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违法行为: (一)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妨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抗拒执法活动或者判决执行的; (二)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教唆当事人以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手段干扰诉讼、仲裁及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 |
一般处罚 |
采取扰乱公共秩序的非法手段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止执业一年,并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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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采取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 |
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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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 (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二)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
从轻处罚 |
发表恶意诽谤他人言论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六个月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止执业一年,并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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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言论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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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或者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
停止执业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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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 律师违反保密义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九项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 |
一般处罚 |
过失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六个月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止执业一年,并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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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故意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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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规定不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和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二)向委托人索要或者接受规定、合同约定之外的费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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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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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
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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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组织形式等事项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展合伙人,办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分立、合并,设立分所,或者终止、清算、注销事宜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下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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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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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 |
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
53 |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一)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职务的; (二)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下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十万元罚款 |
|
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 |
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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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从事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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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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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
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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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二)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三)明知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仍指派该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四)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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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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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
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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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违法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的; (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从轻处罚 |
接受指派后,不按规定及时安排本所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绝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提供条件和便利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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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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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
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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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违法行为: (一)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不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实、虚假的材料,或者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材料的; (二)在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执业评价、评先创优活动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在办理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设立分所、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清算、注销的过程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未造成影响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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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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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
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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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律师事务所无法正常运转的; (二)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袒护、包庇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纵容或者放任律师在本所被处以停业整顿期间或者律师被处以停止执业期间继续执业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或者经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不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不依法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处罚 |
疏于管理,造成内部管理混乱,但尚未损害他人利益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业整顿六个月,并处十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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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疏于管理,造成本所律师合法利益受损失,或者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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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疏于管理,为本所律师实施违法行为提供了便利或者纵容、放任、袒护、包庇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
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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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因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受到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管理责任履行基本尽责,存在轻微疏忽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警告 |
处二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管理责任履行不尽责,存在一定缺失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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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管理责任履行不尽责,存在严重缺失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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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从轻处罚 |
较前次违法情节较轻 |
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 |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 |
停止执业一年;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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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较前次违法情节相当 |
停止执业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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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较前次违法情节严重 |
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停止执业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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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下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注:从轻情节适用《适用说明》中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从重情节适用《适用说明》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本节裁量权基准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节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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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节 |
从轻情节 |
从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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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6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6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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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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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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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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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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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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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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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从轻处罚 |
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
一般处罚 |
接受指派后,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未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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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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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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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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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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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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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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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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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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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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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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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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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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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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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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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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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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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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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一般处罚 |
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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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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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未对案件审理造成影响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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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造成一定影响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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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造成严重影响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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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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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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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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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从轻处罚 |
接受财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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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接受财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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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接受财物价值在一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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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从轻处罚 |
经制止后停止实施违法行为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
一般处罚 |
经制止无效导致庭审中止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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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对诉讼、仲裁、行政执法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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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一般处罚 |
过失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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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故意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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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未对案件审理造成影响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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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造成影响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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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对案件审理造成严重影响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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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
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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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在一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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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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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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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84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85 |
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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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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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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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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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未造成影响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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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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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部门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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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从轻处罚 |
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五千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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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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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一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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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从轻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
一般处罚 |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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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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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从轻处罚 |
放纵、包庇的违法违纪行为尚未损害他人利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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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放纵、包庇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他人合法利益受损失,或者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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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为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便利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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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从轻处罚 |
管理混乱,造成内部管理混乱,但尚未损害他人利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警告 |
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从轻情节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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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管理混乱,造成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合法利益受损失,或者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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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管理混乱,造成违法违规等严重后果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三万元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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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从轻情节适用《适用说明》中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从重情节适用《适用说明》中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本节裁量权基准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部分 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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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条件 |
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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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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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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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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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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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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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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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九)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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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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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司法鉴定机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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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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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司法鉴定机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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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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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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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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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司法鉴定机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八)项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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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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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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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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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司法鉴定人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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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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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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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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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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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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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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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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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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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已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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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因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受到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管理责任履行尽责,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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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 (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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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 (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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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 (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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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 (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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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 (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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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 (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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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代理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 (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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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 (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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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 (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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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 (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或者已经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