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南建丰建筑板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1-06-2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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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环罚决字〔2021〕9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建丰建筑板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P9L3U8A

法定代表人吴刚

详细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鹿角码头

湖南建丰建筑板材有限公司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公司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将压滤污泥1500吨露天堆放在厂区,1400吨擅自倾倒在荣鹿公路的路边

以上事实,《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

我局于20216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6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191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