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南怡昌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   2020-03-2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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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怡昌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5TAW51

法定代表人:孙永平

详细地址:岳阳县新墙镇十二公里新市场

湖南怡昌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省厅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显示,你公司的锅炉大气污染物多次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烟尘浓度为30.44-85.65mg/m3,标准值为30mg/m3,最高超标1.85倍,超标天数9天;二氧化硫浓度为235.94-1412.9mg/m3,标准值为200mg/m3,最高超标6.06倍,超标天数2天;氮氧化物浓度为:230.23mg/m3,标准值为200mg/m3,超标0.15倍,超标天数1天;)。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岳阳县生态工业园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岳县环评批[2017] 8号)、《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就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经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2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0〕0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阳县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