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04号)
来源: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07-25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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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城执罚决字〔2023〕第004

 

行政相对人:湖南红科达设备制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7BRADC5H

   址: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袁海涛        身份证号码: 43252419******0618  

联系电话:138******95

 经查实,2023年2月5日你公司员工刘晓舟、袁盛华为元宵节舞龙助兴,在岳阳县荣鹿路你公司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场燃放鞭炮痕迹十余处及礼花炮12个,造成较浓郁烟尘,影响恶劣。此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本局于2023030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岳县城执罚告字〔2023〕第004号),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参照《岳阳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和及时清扫,没收烟花爆竹,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顾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及宣传,影响恶劣,依据《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权基准》第八章第五节第九十七条 3、违法行为适用从重处罚情形:

本局现决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你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圆(¥:1000.00)整。

二、给予直接责任人刘晓舟、袁盛华分别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共计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          

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岳阳湘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933000******)缴纳罚款或到本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岳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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