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1〕4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1-06-01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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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宗。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宗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县市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1年3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李某宗申称,因维权救济需要,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单号:XA3029230****)邮寄了一份举报材料,投诉举报爱**精品水果店销售的“五仁酥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提交举报投诉信,当中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依法奖励,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予以结案并回复书面告知投诉人结果。但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签收,至今被申请人都未以任何形式回复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复议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件;2、责令被申请人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依法奖励申请人。

被申请人县市场局答复称,2020年10月9日,我局收到李某宗《关于投诉举报爱**精品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函》,我局执法人员于10月13日依法对岳阳县爱**水果店进行了检查,同时对该水果店负责人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岳阳县爱**水果店不予立案查处。上述“五仁酥月”系湖南慕*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因该公司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22日将案件线索移交给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向李某宗告知处理结果。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后,我局执法人员已将处理结果电话告知李某宗,并以书信形式进行了回复。

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同时提交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主要有:1、申请人李某宗向被申请人邮寄的《关于投诉举报爱**精品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函》;2、2020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对岳阳县爱**水果店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3、2020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对岳阳县爱**水果店经营者刘某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4、岳阳县爱**水果店的《营业执照》(副本)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5、刘某向被申请人提交的长沙市雨花区继丰食品商行《营业执照》(副本)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6、刘某提交的该店2020年9月11日从长沙市雨花区**食品商行采购案涉食品的《采购收货单》;6、被申请人向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邮寄凭证;7、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的《关于李某宗投诉举报爱**精品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回复函》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7日,申请人李某宗以挂号信的方式(单号:XA3029230****)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投诉举报爱**精品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函》,投诉举报岳阳县爱**精品水果店销售的“五仁酥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申请人收发室2020年9月29日签收该函,被申请人执法大队于2020年10月9日收到该函。2020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案涉食品经营店铺进行了检查,同时对案涉食品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经调查,被申请人认为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岳阳县爱**水果店不予立案查处,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于2020年10月22日将案件线索移送给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向被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其投诉举报函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对其进行书面回复,遂于2021年3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3月4日受理,并于3月8日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先将案件已经移送给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结果电话告知申请人,并于2021年3月17日以书信形式对其进行了回复。

本府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县市场局收到申请人对案涉食品的投诉函后,已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核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同时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说明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对该案进行了处理,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只是由于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工作人员的员疏忽,未及时向申请人李某宗告知处理结果,但被申请人已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将处理结果电话告知李某宗,并以书信形式进行了回复,故本府已没有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处理该案的理由,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宗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李某宗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