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的投诉回复,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8月8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7月22日作出的回复文件违法,并责令重新书面回复。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回复违法。
申请人刘**认为,其于2022年6月18日在拼多多购买网店名称为“**专业户”店内商品“零食大礼包”中的零食内含有的碳水化合物超过国家标准GB28050-2011中关于无糖的标准,但其商品详情中在是否含糖一栏标注为“无糖”,“零食专业户”经营者岳阳县**特产店捏造了事实,发布了虚假广告,违反了相关法律,投诉至县市场监管局,该局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投诉回复函,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刘**不服上述决定,理由如下:一、岳阳县**特产店(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欺诈销售单价为11.21的商品100000单,欺诈总金额为1121000元。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违法轻微情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基本法一般法,优先等级低于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立案。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作出的投诉回复函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如下:1.被投诉人销售的“零食大礼包”标注的“已拼10万+件”为累计销量,不应认定为发布广告后的销售量。**特产店2022年6月6日重新开业,开业后被投诉人发布广告后的销量为45件,销售金额557.33元,且其销售的商品是已取得食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认定为违法情节轻微;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属于行政程序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行政实体法,被申请人综合考虑被投诉人的违法情节,对被投诉人不予行政处罚,投诉回复函的答复内容并无不当;3.被投诉人在被申请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前已将商品详情信息中的“无糖”改为“有糖”,积极配合态度端正,应当认定为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4.答复人于2022年7月15日收到投诉信件,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并寄出投诉回复函,含7月16日、7月17日两天法定双休日,回复是在7个工作日之内。综上,请求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于2022年6月18日在拼多多购买网店名称为“**专业户”店内商品“零食大礼包”并于2022年6月20日签收,订单编号为220618-00956830657****。被申请人发现“**专业户”网页商品详情在“是否含糖”一栏标注“无糖”但其收到的零食土豆片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超过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关于“无糖”的认定,故认为被投申请人捏造事实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发布虚假广告,致使申请人上当受骗。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金511元,同时要求被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拒绝调解。2022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决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因其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被投诉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022年月26日申请人刘**不服改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回复函。2.投诉信。3.商品图片。4.订单信息。被申请人提交的:1.行政复议答复书。2.岳阳县市场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3.被投诉人网店截图及后台数据。4.被投诉人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行政处罚信息页。
本府认为,申请人刘**称被投诉人店铺已拼数量为 100000件,但“**专业户”商品快照显示“商品数量:3,已拼10万+”,无法判定“零食大礼包”的销售量为“10万+”,同时,被投诉人于2022年6月16日重新开业,“零食大礼包”系重新上架商品(是否含糖标注为无糖),2022年7月18日被投诉人更改为“含糖”,其期间的销售额为557.33元,同时销售的商品系正规厂家生产,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违法情节可认定为轻微。被申请人2022年7月15日收到投诉,7月22日寄出答复函,未违反七个工作日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同时考虑到被投诉人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未发现同类违法行为,对于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本府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刘**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