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晏*波。
委托代理人:张*林,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岳阳县婚姻登记中心
住所地:岳阳县政务公开中心二楼C区。
法定代表人:荣*林,主任。
本府在审查申请人晏*波不服岳阳县黄沙镇人民政府2000年6月18日对申请人与叶**作出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申请人晏*波于2022年11月18日以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提起的被申请人主体不全面为由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晏*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晏*波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