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
被申请人: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高兴球,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忠德,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天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垸林。
委托代理人:李伏波,天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权限。
本府在审查申请人易**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决定行政复议一案中,申请人易**于2023年4月3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易**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易**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