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蒋**。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蒋**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月31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岳阳县宕万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小农驿站特产店”消费争议和商家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等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蒋**认为,“岳阳县宕万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小农驿站特产店”于2022 年9月13日销售“香酥蚕豆”,订单编号:220913-296631683922038,商家通过快递送达, 因产品质量等问题投诉举报至商家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其编号为1430621002022111568506231,2022-11-28被申请人回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情况(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人反映的拼多多平台商家岳阳县宕万食品店网售产品违规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商家的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请举报人向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举报。同时,我局在对该商家的检查中发现,在该商家注册地址无法联系到该商家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我局拟将岳阳县宕万食品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申请人仔细阅读上述答复,对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不满: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具有法定处理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岳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B496 号” 为被申请人行政管辖区域,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该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消费争议的投诉处理程序违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 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购买到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同时包含了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应当分别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予以受理并告知了申请人,但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未作处理和告知,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确认违法。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申请人提供了涉案产品拼多多平台的订单截图、商品快照、产品的快递面单、产品包装及实物照片和投诉举报信等线索,将相关情况清晰地陈述了事实、理由并整理成《投诉举报信》上传至12315平台,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须经被申请人依法全面核查后认定。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注册地址为被申请人行政管辖区域,被申请人并未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也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向拼多多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要求平台经营者予以协助,获取被投诉举报人真实的联系方式、经营场所。仅以“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推测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被申请人无管辖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并未通过多种渠道联系,以“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作出“不立案”处理,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
四、被申请人对举报件的处理程序违法。
申请人作为产品购买者,产品质量对其合法权益有实际影响,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 申请人的答复、核实、处理行为与其具有利害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答复人于2022年11月1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2年11月28日已进行了回复,内容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按举报人反映的拼多多平台商家岳阳县宕万食品店网售产品违规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商家的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 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请举报人向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举报。 同时我局在对该商家的检查中发现,在该商家注册地址无法联系 到该商家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我局拟将岳阳县宕万食品店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答复人作出的回复完全合规不予受理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行为内容适当。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答复人举报投诉回复不服行政复议完全是扭曲事实,没有任何根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蒋**于2022 年9月13日在“岳阳县宕万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小农驿站特产店”购买了一款香酥蚕豆,订单号:220913-296631683922038,申请人认为该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于2022年11月15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11月28日回复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蒋**不服该决定,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月31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2.交易信息;3.商品图片;4.订单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1.现场调查笔录;2.举报投诉单。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蒋**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产品存在以次充好的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县宕万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已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应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并列明法律依据,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蒋**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蒋**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蒋**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