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任*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月31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岳阳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的结案反馈》;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被投诉举报的涉嫌非法改装,贩卖假冒伪劣产品的岳阳县巴通坚百货店立案处理;3、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退一赔三;4、将不作为、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以及第一次处理本人12315投诉的人员进行党内核查。
申请人任*认为,其本人购买全新苹果11白色256g 国行一部,通过官网检测,发现手机真实信息为二手美版红色64g苹果11一部,综上手机为扩容改装翻新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国家监管机构,却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假冒伪劣的违法问题,糊弄瞎扯的回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产品安全标准的违法问题”,申请人不明白被申请人的不执法行为。对于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被申请人不进行立案,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第19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产品涉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二月,本人通过12315进行投诉,经回复态度极其恶劣,嚣张,将商家不认同,但投诉举报时,我已提供相应证据,此人视而不见,不听本人陈述事实,直接挂断电话后,后经信访,局里一名叫万某的联系我,并索要相关证据后,告知我人联系不到了,只能将其列入异地经营与我之前信访回复相同内容。期间多次投诉,一会告诉我人找不到了,一会还说商家不认可我的说法,自相矛盾,其中万某曾与我讲过只要有官方的证明就可以处罚商家,当时证明给了万某,他又百般推脱。因此,被申请人在《不立案的结案反馈》对被投诉举报企业简单糊弄的处理,适用法律不正确,属于严重的失职渎职故意包庇违法违规的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故意行政不作为,包庇违法行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也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在2022年2月有一个叫任*的顾客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台苹果11手机,其声称该手机有质量问题曾分别向12315和省信访局投诉。在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我局的职责职能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且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正)第二章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且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 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2022年3月15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我局就投诉人投诉的问题对投诉人进行了书面回复。2022年4月11日。我局接任*的第三次投诉,我局工作人员第二天立即与其进行了电话和微信沟通,了解到他在投诉之前曾与岳阳县巴通坚百货店(其淘宝网店名称为亿能苹果数码)取得过联系,因退赔差距较大,双方没谈好才投诉的。我局工作人员与任*做好解释工作后,告诉他经营者住所地在杭州,负责人及其企业电话联系不上,下一步将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对该商店进行列入异常名录处理,他也同意了我局的处理意见。根据《经营者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2022年4月14日我局审核通过并公示。随后将及时将情况用微信告诉了任*,并将列异情况的图片也于14日用微信发给了任*。并且告知任*,他所购买手机的网店经营者住所地在杭州(注册地在岳阳县),电话打不通,无法进行调解,他可以向杭州相关管理部门投诉!到此,该投诉问题我局已依法处理完毕。同时也将在调查中发现的经营者(岳阳县巴通坚百货店)无法联系的问题及时向县局申报,并进行了列入异常名录处理。但由于任*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他又反复多次投诉,在 2022年11月4日,任*向国家信访局反映同样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在2022年12月13日也依法依规进行了回复。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答复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完全是扭曲事实,没有任何根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任*于2022年2月16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反映其在淘宝平台上“岳阳县巴通坚百货店”购买了白色256g国行苹果11手机,但收到的是红色64g美版苹果手机,被申请人于11月28日回复:“接投诉,经我局调查核实,被投诉网店是淘宝平台商家,该网店的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其经营范围核定‘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注册地址‘岳阳县荣家湾镇工业大道7号科研楼’是我县一家为网络经营者集群注册提供托管服务的企业地址,而该网店实际经营地址并不在我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相关规定’,请投诉人向该网店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淘宝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我局也将对集群注册网络经营商户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如发现不规范经营行为,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产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惩处措施。特此回复”。申请人任*不服该回复,于2022年2月21日向湖南省信访局信访,被申请人于3月15日对申请人的信访做出书面回复,告知其与涉案商店的交易行为不在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内,可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2022年4月11日,申请人进行第二次投诉,被申请人于4月12日对申请人的投诉通过电话与微信进行了回复,并告知被申请人已将涉案商店列入异常名录处理,申请人可向经营者所在地杭州市场监督部门反映相关情况。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处理行为,于2022年11月4日,向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3日对申请人进行书面回复,再次告知其与涉案商店的交易行为不在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内。申请人不服该回复,于2023年1月5日再次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再次对其进行回复:“接投诉人反映的淘宝平台商家岳阳县巴通坚百货店网售翻新手机,欺骗消费者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商家的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一平台内经营者”,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根据《市场监警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请投诉人向淘宝平台所在地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申请人不服该回复,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月31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检测报告;2.苹果官方证明;3.身份证复印件;4.购买记录及企业信息;5.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沟通记录;6.录制拆快递视频连接。被申请人提供的:1.投诉举报单3张;2.投诉举报记录;3.与申请人沟通的微信记录;4.岳县市监信处字[2022]2号信访答复意见书和岳县市监信处字[2022]24号信访答复意见书;5.现场调查笔录。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任*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产品存在欺骗消费者的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巴通坚百货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已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应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并列明法律依据,且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多次在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回复告知以及通过信访答复件书面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告知,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作出的《不立案的结案反馈》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任*作出的《不立案的结案反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任*举报作出的《不立案的结案反馈》。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任*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