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刘**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2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2月3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要求责令书面回复;2.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属行政违法。
申请人刘**认为,申请人于岳阳县威*食品店其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向被申请人反映该情况,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了其相关的法律规定未履行职责是典型的渎职行为。本案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是因为自身权益受损,没有购买到自己想要的产品而发起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所行使的行政行为的结果必将对申请人本案所购买的产品会导致必然的经济损失。秉着高效便民的原则申请人可以通过手持身份证原件录制视频或视频确认的方式,来确认本次复议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愿提出复议,避免采用劳民伤财的方式前往复议机关或邮寄身份证原件来核实本次复议的申请,特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并在补正通知书、决定书、通知书中告知救济法院管辖具休名称。
被申请人答复称,答复人于2023年1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3年1月16日以短信的形式进行了回复,内容如下:“您好,我是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我局已收到你的投诉举报信,由于您投诉的市场主体不在我县实际经营,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登记注册住所也不在我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我局不予受理您的投诉,建议您投诉到该市场主体实际经营地或者电子商务平台登记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答复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行为内容适当。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答复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完全是扭曲事实,没有任何根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刘**于2022年10月26日在岳阳县威*食品店开设在拼多多平台上的“鹿*壹休副食”花费10.9元购买了蔬菜卷,订单号为221026-54223967169****。申请人认为该商家有恶意捏造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根据邮寄官网信息显示,该投诉举报信于2022年12月29日被岳阳县县委收发室签收。被申请人于1月16日通过发送短信到申请人1911885****的手机上进行了回复告知:“您好,我是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我局已收到你的投诉举报信,由于您投诉的市场主体不在我县实际经营,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登记注册住所也不在我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我局不予受理您的投诉,建议您投诉到该市场主体实际经营地或者电子商务平台登记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申请人刘**认为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督局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于2023年2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2月3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投诉举报信及信函信息;2.邮件投递记录;3.商品信息;4.店铺信息;5.订单信息。被申请人提供的:1.短信告知截图;2.现场调查笔录。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告知情况系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回复告知申请人案件受理情况。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于2023年1月16日通过发送短信到申请人1911885****的手机上进行了回复告知,但已超过了法定期限,且申请人在举报投诉信中已明确表示手机未开通短信功能,要求被申请人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仅仅通过短信进行了回复,事后也未通过电话确认,无法确认该短信回复对申请人是否有效送达。据此,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1、确认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进行告知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在60日内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重新做出书面回复。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刘**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