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3〕8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05-10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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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张*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2月10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被申请人的投诉履行处理职责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投诉处理职责。2.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针对岳阳县鹏威食品店的举报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张*认为,本人在拼多多店铺(贝*海外购)购买了美国褪黑素软糖,2022年12月20日,申请人通在全国12315APP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对岳阳县鹏威食品店的投诉举报件。申请人于2022年1月16日收到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人反映的拼多多平台商家岳阳县鹏威食品店违规网售进口保健食品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商家的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请举报人向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决定,遂复议。

  本人认为: 一、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人提交的举报单里面包含投诉诉求,因此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的事宜的同时也应当对本人的投诉予以处理。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而被申请人并没有对本人提起的投诉予以处理,足以认定为程序违法。

  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虽然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二者属于选择关系并未限制本人选择向谁投诉举报。再者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而本人选择在被投诉举报企业住所地管辖的市监局投诉举报也并无不可,也是有法可依。被申请人既然认为本案不属于他所管辖。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三、申请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据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享有投诉举报的权利。再者申请人因生活需要购买涉案产品,其产品不符合相关规定与之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具备提起复议的主体资格。其次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与申请人举报奖励是息息相关的,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规定,因此申请人 与本案属于利害关系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望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答复人于2022年12月20日在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3年1月16日已进行了回复,内容如下: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接举报人反映的拼多多平台商家岳阳县鹏威食品店违规网售进口保健食品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商家的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其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请举报人向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答复人作出的回复完全合规不予受理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行为内容适当。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答复人举报投诉回复不服行政复议完全 是扭曲事实,没有任何根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于2022年12月08日在“岳阳县鹏*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贝*海外购”购买了一款美国褪黑素软糖,订单号:221208-276703517742960,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违规销售行为,于2022年12月20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回复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张*不服该决定,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2月10日决定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2.订单详细信息;3.县市场局回复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1.举报投诉单;2.现场调查笔录;3.全国12315平台受理流程情况说明。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张*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产品存在违规销售的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县鹏威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已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应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并列明法律依据,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法有据。

  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在法定时限内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受理情况的理由,因申请人是通过12315APP进行的投诉举报,申请人可随时通过App查询案件状态的信息,通过平台查询获取受理情况,被申请人可不再另行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受理情况,本府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张*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张*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张*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