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3〕15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3-06-06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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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陈**。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陈**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举报投诉处理,于2023年3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3月6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岳阳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的《结案反馈》,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做出新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陈**认为,申请人依法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其商家“岳阳县柒*食品店"进行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回复“接投诉人反映的拼多多平台商家岳阳县柒晨食品店网售产品违规评价问题,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商家的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请投诉人向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二、申请人认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被诉人住所地在岳阳县,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第三人“好评返现”欺诈消费者、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申请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此事并明确了诉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具有调解消费争议的法定职责。另查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被申请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核查违法线索,依法对违法商家进行立案处理,给予其行政处罚。被申请人称“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若第三人异地经营虚假注册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该公司拟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司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将相关线索调查结果告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其对拼多多交易平台对涉事企业网店采取停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制止涉事企业通过网络经营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法律,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进行处理有渎职包庇之嫌,并且第三人网店还在正常经营,被申请人也从未通过网店联系第三人,就做出此结案反馈属程序违法,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足以证明第三人违法,因此被申请人却未根据诉转案的机制进行立案调查,其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怀疑其与第三人有利益输送。被申请人懒政不作为、徇私枉法的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用良法善治托举公众消费信心的原则,背道而驰。

  综合上述立法规定,被申请人对其辖区内认证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负有调查处理并答复的职责。申请人以消费者身份,认为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未依法履职尽责,侵犯其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具有复议的利益,申请人主体适格。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捍卫法律维护国家公信力。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 、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2日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拼多多平台商家:岳阳县柒*食品店涉嫌"好评返利"一事,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建议其向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二 、答复人已依法履职。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3年1月4日在12315平台受理上述投诉事件(投诉处理期间正值疫情全面放开,工作人员大规模感染),12315平台均有短信提示申请人受理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同步开始调查核实其投诉事项。2023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在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上述调查结果,2023年3月17 日,我局将该商家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答复人举报投诉回复不服行政复议完全是扭曲事实,没有任何根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于2022年12月08日在“岳阳县柒*食品店”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店铺“果*生鲜体验店”购买了一款酸奶产品,订单号:221208-445739181052***,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违规销售行为,于2022年12月22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在12315平台受理。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在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申请人陈**不服该回复,于2023年3月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3月6日决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3月17 日,被申请人将涉案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2.订单详细信息;3.交易凭证、聊天记录。被申请人提供的:1.异常企业预警锁定信息截图;2.现场调查笔录;3.将“岳阳县柒*食品店”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报告;4.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5.阳光产业园注册公司名单。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陈**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商家存在违规销售的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县柒*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已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应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并列明法律依据,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陈**作出的结案反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陈**举报作出的结案反馈。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