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申请人曹**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举报投诉处理,于2023年4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4月10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曹**举报岳阳县事*食品店的处理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岳阳县事*食品店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行查处,异地经营查处,并给子相应举报奖励,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曹**认为,本人因生活需求购买该企业生产销售的牛筋面,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使用外包装是不具备食品级的包装,该产品具有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营养成分表,并且所使用企业标准,明确规定应该符合预包装食品,但该产品包装并不符合预包装食品包装规定,所以该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望贵局核实查明给予相应举报奖励并赔偿相应损失。被申请人答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3月13日,接举报人反映的网络平台商家岳阳县事*食品店网售食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包装规定问题,我局于3月21 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该商家的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该商家未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联系不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及协调工作。现我局拟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该商家上述经营情况向网络平台反映。举报人也可以自行向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维权。以上调查核实情况及维权途径已告知举报人。本人对于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逾期开业、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虚假回复。望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为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的证据。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为,责令该局对申请人之前的举报问题认真调查,依法对商家按《公司法》进行处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县市场监管局答复称,一 、答复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商家:岳阳县事*食品店涉嫌销售的牛筋面产品使用的外包装是不具备食品级的包装一事,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的商家营业执照在我县办理,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县营业执照注册地无生产经营活动,属“平台内经营者”,我局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到商家负责人,其实际经营地址无法确定,无法进 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违法事实无法查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规定,建议其向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二、 答复人已依法履职。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3年3月13日在12315平台受理上述投诉事件,12315平台均有短信提示申请人受理情况。2023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于3月21日在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上述调查结果,2023年4月11日,我局将该商家列为经营异常名录。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答复人举报投诉回复不服行政复议完全是扭曲事实,没有任何根据。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曹**于2023年3月6日在“岳阳县事*食品店”在抖音平台经营的店铺“淘*食品店”购买了一款牛筋面产品,订单号:504233931726280****。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违规销售行为,于2023年3月13日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在12315平台受理。2023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商家经营注册地址开展现场核查,并于2023年3月21在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调查结果,2023年3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曹**不服该回复,于2023年4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4月10日决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将涉案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2.订单详细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1.协助调查函;2.现场调查笔录;3.经营异常公示截图。
本府认为,对市场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的前提是被申请人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申请人曹**作为消费者,因个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后怀疑该商家存在违规销售的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对被投诉人岳阳县事*食品店进行调查核实,提交的各项证据均能表明申请人所投诉商家实为委托在岳阳县集群注册管理企业下的个体工商户,其实际经营地并不在岳阳县。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已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应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法有据。
综上,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据此,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曹**投诉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曹**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