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58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10-2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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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蒋**。

  委托代理人:祝**,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为岳阳县天鹅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

  申请人蒋**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对信息公开事项不作为,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4月1日决定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2025年5月21日决定延期30日。2024年6月30日中止审理,2025年8月19日恢复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答复并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蒋**称,申请人系岳阳**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岳阳县荣家湾镇。为核实项目合法性,保障用房安全,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详见附件。

  根据邮单签收时间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日签收邮件快递,但截至今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任何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县住建局答复称,一、答复人没有收到申请人邮寄送达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其于2024年12月30日向答复人邮寄送达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从其提供的电子查询记录中显示答复人于2025年1月1日邮件已送达给了答复人传达室。答复人得知信息后,立即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此邮件,门卫室也否认收到此邮件。依据《快递暂行条例》及《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请申请人提供快递签收回单,以便答复人尽快启动信息公开程序,也便于答复人启动对相关人员的追责程序,以便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

  二、从政府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答复人已知晓其申请内容,答复人就其申请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并为我局所掌握的信息愿提供给申请人,请申请人与我局联系。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30日,申请人蒋**向岳阳县住建局邮寄了五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包括:1.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书;2.全套审查的施工图纸一份(纸质);3.施工组织设计;4.监理单位中标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杜绝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承诺书;6.参建五方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7.施工单位中标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8.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9.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10.工程总承包合同;11.监理单位合同;12.建设工程质量交底告知书。(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三)工程明细表。(四)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房屋测绘报告或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五)节能审查意见书。邮件号:125******,物流信息显示于2025年1月1 日已妥投,签收信息为“物业代收,门卫室”。截止申请人向本府申请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回复,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4月1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信息公开申请表(共5份);2.信息公开申请邮寄凭证及物流信息;3.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本府认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行政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物流显示于2025年1月1日“物业代收,门卫室”。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订单详情,收件人地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路6号,电话为0730-******,电话与地址皆无误。本府向邮政快递方核实,此邮件确已送达县住建局门卫室,县住建局为独立院落,无其他单位入驻办公,应当视为已被被申请人县住建局予以签收。被申请人主张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1月1日收到申请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蒋**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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