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黄**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未在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就信息公开作出答复一事不服,于2025年4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4月14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实现20个工作日就信息公开作出回复违法。
申请人黄**称申请人为履行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及促进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要求书面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法未在法定时限内就实质内容做出答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时效、步骤、顺序,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该信息公开石沉大海遂提起复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依法以信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签收该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与延长答复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就信息公开申请实质内容以书面方式的答复,侵犯了申请人在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的受答复的知情权,也移交至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处理,违反了法定的程序,严重行政不作为,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未在20个工作日就本信件之依申请的信息公开做出答复,未就是否延长进行明确告知,也未在7个工作日就是否补正进行告知)(本次复议证据材料共用)被申请人未就信息公开内容作出回应,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人要求查阅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即享有被申请人同等查阅权利,请你府依法严格落实,收到答辩材料后向本人邮寄(电子送达),充分保障本人复议过程中知情权、参与权。切勿双标,否则本人将保留向上级机关行使复议监督的权利。本申请要求出具受理告知书或回执,依申请限期办结并告知处理结果,按国发(2004)10号第5条、国发(2010)33号第20条等规定落实。依据行政纠纷举置原则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做出告知邮寄时间的证据及依据,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做出行政行为证据的程序性、真实性,时效性、关联性、正当性、全面性等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能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也未尊重申请人的监督权、知情权。违背了《条例》的立法本意,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与职能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据法律优先原则及专业化原则,《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并依法行使复议机关建议权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委员会作处分。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5日申请人黄**向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号:XA******)。经查,被申请人已于2月18日签收,申请人黄**不服被申请人市监局行政不作为,于2025年4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4月14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挂号信封面。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息公开的法定答复期限最长为40个工作日,申请人2025年2月15日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月18日签收,从实际签收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计算4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被申请人应当在4月16日前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的应当自4月17日起60天内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上落款日期为4月3日,而实际寄出日期为4月5日,截止邮件寄出之日市场局答复期限尚未届满。如被申请人在答复期限届满后仍未对申请人履行答复义务,申请人需提起复议的,应在告知期限届满后60日内向本府另行申请。就被申请人未履行延长告知义务一事届时可一并提出。(自提出此次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决定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黄**的复议申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