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
委托代理人:祝**,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为岳阳县天鹅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
申请人邹**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对信息公开事项不作为,于2025年4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4月9日决定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2025年5月21日决定延期30日。2024年6月30日中止审理,2025年8月19日恢复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书面答复并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邹**称,申请人系岳阳**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岳阳县荣家湾镇。为核实项目合法性,保障用房安全,申请人于 2024年 12月 30 日通过 EMS 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详见附件。
根据邮单签收时间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日签收邮件快递,但截至今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任何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县住建局答复称,一、答复人没有收到申请人邮寄送达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其于2024年12月30日向答复人邮寄送达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从其提供的电子查询记录中显示答复人于2025年1月1日邮件已送达给了答复人传达室。答复人得知信息后,立即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此邮件,门卫室也否认收到此邮件。依据《快递暂行条例》及《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请申请人提供快递签收回单,以便答复人尽快启动信息公开程序,也便于答复人启动对相关人员的追责程序,以便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服务。
二、从政府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答复人已知晓其申请内容,答复人就其申请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并为我局所掌握的信息愿提供给申请人,请申请人与我局联系。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30日,申请人邹**向岳阳县住建局邮寄了五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内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招投标备案及申报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2.立项批复;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不动产登记证;7.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意见书或防空工程建设审批表;8.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9.招标代理合同;10.工程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11,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响应情况;12.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13.评标报告;1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15.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社会投资)16.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包括:1.消防设计文件;2.重新办理的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改变使用功能;外立面设计方案);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7.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包括:1.项目负责人终身承诺书;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4.建设项目立项文件;5.初步设计批复、备案文件;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文件;7.人防审批文件(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包括: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含消防设计);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4.建筑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6.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8.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施工合同;1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邮件号:125******,物流信息显示于2025年1月1 日已妥投,签收信息为“物业代收,门卫室”。截至申请人向本府申请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回复,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4月9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信息公开申请表(共5份);2.信息公开申请邮寄凭证及物流信息;3.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本府认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行政信息公开申请表》,邮政物流显示于2025年1月1日“物业代收,门卫室”。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订单详情,收件人地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路6号,电话为0730-******,电话与地址皆无误。本府向邮政快递方核实,此邮件确已送达县住建局门卫室,县住建局为独立院落,无其他单位入驻办公,应当视为已被申请人县住建局已予签收。被申请人主张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1月1日收到申请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邹**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