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74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10-28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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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岳阳县**镇**村**片**组

  负责人:胡**,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姜**,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岳阳县**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邹翔,镇长。

  住所地:岳阳县新开集镇。

  委托代理人:陈**,该镇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炜,局长。

  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街道办事处天鹅路。

  委托代理人:周**,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该局公职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人岳阳县**镇**村**片**组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4月27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延期30日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复议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给付征地补偿便强制使用申请人土地的行为违法;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土地征收补偿款2605617.79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岳阳县**镇**村**片**组,自1988年起,岳阳县原五垸乡人民政府(现新开镇人民政府)为推进原五垸乡**建设项目,分两次征收位于**村**片**组(原**旧址)的申请人土地。第一次征收时间为1988年4月13日,双方签订《关于征收**村**组部分旱地、山林的协议》,按荒山200元/亩、旱地600元/亩的价格,征收了,40亩荒山、1亩旱地,征收款合计8600元。第二次征收时间为1989年1月22日,双方签订《关于征收胜天队土地的补充协议》,按旱地点高线上600元/亩、旱地点高线下200元/亩的价格,征收了点高线上旱地12.474亩、点高线下旱地0.862亩,征收款合计7656.8元。两次土地征收共计征收款合计16256.8元。此外,在1989年的第二次征收中,被申请人另征收申请人空平隙地4亩,水田1.6亩,也均未对申请人进行补偿。按上述协议的约定,两次土地征收款须在1989年年底付清,但迄今为止一分未付,而申请人的土地却被被申请人新开镇人民政府强制使用至今。三十多年来,申请人的组民为了争取土地补偿款一直在不间断地上访维权,但被申请人一直置之不理。直到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才向申请人出具了《会议纪要》,对上述款项予以明确,并同意进行补偿,但至今没有补偿到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集体土地未给予任何补偿便强制使用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确认违法。同时对于申请人的损失应当按照现在的征收土地标准进行赔偿,即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的规定,向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被申请人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答复称,一、申请人的主张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权利保护期限,其复议申请应予驳回。1.本次行政复议提出的基础是被答复人与原岳阳县五垸乡1988年4月13日和1989年1月22日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答复人认为答辩人(五垸乡1995年撤区并乡后并入答辩人)没有依照协议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因此,本争议的实质是行政协议的履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争议的协议内容形成于37年之前,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其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应不予受理,故被答复人的申请应予驳回。二、本争议的行政协议的履行应尊重历史,注重现实。1.1990年前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都没有颁布,对当时的该类协议都是按照民事法律处理的,参照当时的民法通则和民事政策的规定,双方现在要履行协议,也只能按照当时协议的约定履行,不能以现在的征地补偿标准去改变以前的双方约定,被答复人的此项要求没有尊重历史,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规定。2.征收被答复人的土地是用于乡村集体企业的建设,该企业早在1999年就已经破产,原企业用地也一直闲置。由于被答复人早年没有依法维护自己在征地协议中的权益,答复人出于对历史的尊重,经协商出具了会议纪要,但考虑协议订立的时间久远,补偿款及征地相关资料的保存不完善,答复人对于未付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作出的是待原企业用地引入新的招商引资项目时,再另行协商处理。被答复人要求按目前的征收补偿标准现在支付土地补偿款,没有注重现实情况。综上所述,答复人认为,(一)是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已远远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其请求应予驳回;(二)是37年前的行政协议应该按照当时的规定处理,协议的内容不能更改,因此,如果被答复人不能尊重历史,注重现实解决纠纷,则依法请求贵府依法驳回被答复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

  被申请人岳阳县自然资源局答复称,一、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已经超过了复议期限。案涉征收行为发生于1988年4月13日、1989年1月22日,距离其提起本行政复议,间隔长达35年多,远远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的复议期限。二、答复人不是本案适格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人既不是征收主体,也不是案涉协议签订主体,不具有补偿职责。因此,被答复人将答复人列为被申请人,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答复人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府驳回其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1988年4月13日,原岳阳县五垸乡人民政府与**村**组签订《关于征收**村**组部分旱地、山林的协议》。1989年1月22日,**厂与**村**大队签订《关于征收**队土地的补充协议》。2024年5月27日,新开镇人民政府就原**环保复绿项目推进与原**历史遗留问题中涉及**村**片**组部分土地利用纠纷问题的处理召开了协调会,会议明确:原**旧址的土地已由原五垸乡人民政府分两次征收,第一次征收时间为1988年4月13日,第二次征收时间为1989年1月22日,两次土地征收共计征收款16256.8元。按照原协议约定,两次征收的款项须在1989年年底付清,但迄今为止,当时除迁坟和青苗补损的款项已支付外,土地征收款16256.8元一分未付。鉴于时代久远,被征收单位未及时行使权利,对于未付的土地征收款,待**旧址引入新的招商引资项目时,另行协商处理。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岳阳县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作出了(2025)湘0681行初30号行政裁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指出本案如涉及请求履行《会议纪要》中明确的新开镇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遂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关于征收**村**组部分旱地、山林的协议》;2、《关于征收**队土地的补充协议》;3、《会议纪要》;4、(2025)湘0681行初**号行政裁定书。

  本府认为,由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距今已达37年之久,(2025)湘0681行初**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对该纠纷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且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远远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最长复议申请期限,其复议申请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府现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因为(2025)湘0681行初**号行政裁定书指出如被申请人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会议纪要》所确定的补偿职责,必须先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然《会议纪要》同时明确“鉴于时代久远,被征收单位未及时行使权利,对于未付的土地征收款,待**旧址引入新的招商引资项目时,另行协商处理。”,现因**旧址未引入新的招商引资项目,故被申请人岳阳县新开镇人民政府尚不具有对申请人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据此,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被申请人岳阳县**镇**村**片**组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岳阳县**镇**村**片**组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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