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岳县政复决字〔2025〕108号)
来源:岳阳县司法局   2025-10-28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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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黄**。

  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长丰路。

  法定代表人:汤少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黄**对被申请人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未在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就信息公开作出答复一事不服,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7月1日决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认为本案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实现20个工作日就信息公开作出回复违法。

  申请人黄**称申请人为履行行使公民知情、监督权利及促进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要求书面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依法未在法定时限内就实质内容做出答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时效、步骤、顺序,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该信息公开石沉大海遂提起复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人依法以信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签收该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与延长答复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就信息公开申请实质内容以书面方式的答复,侵犯了申请人在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的受答复的知情权,也移交至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处理,违反了法定的程序,严重行政不作为,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未在20个工作日就本信件之依申请的信息公开做出答复,未就是否延长进行明确告知,也未在7个工作日就是否补正进行告知)(本次复议证据材料共用)被申请人未就信息公开内容作出回应,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人要求查阅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即享有被申请人同等查阅权利,请你府依法严格落实,收到答辩材料后向本人邮寄(电子送达),充分保障本人复议过程中知情权、参与权。切勿双标,否则本人将保留向上级机关行使复议监督的权利。本申请要求出具受理告知书或回执,依申请限期办结并告知处理结果,按国发(2004)10号第5条、国发(2010)33号第20条等规定落实。依据行政纠纷举置原则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做出告知邮寄时间的证据及依据,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做出行政行为证据的程序性、真实性,时效性、关联性、正当性、全面性等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能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精神,也未尊重申请人的监督权、知情权。违背了《条例》的立法本意,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与职能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据法律优先原则及专业化原则,《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并依法行使复议机关建议权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委员会作处分。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接到被答复人的投诉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反映岳阳县**食品商行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等违法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对其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回复,但对于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在进行回复时有遗漏。经被答复人申请行政复议后,答复人发现该遗漏问题,于2025年7月1日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已书面逐一进行了回复。下附回复内容:

  “一、你申请公开“截止目前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和名单”、“你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及“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的政府信息,需要本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上述政府信息,本局决定不予公开。二、你申请公开“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的信息,不由本局负责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建议你分别向司法局(0730-******、公务员局提出申请。三、你申请公开“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采购实施清单,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财政预算”及“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政府信息,本局已经主动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之规定,你可登陆“岳阳县政府门户网(https://www.yyx.gov.cn/)”进行查询。四、你申请公开“处理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的政府信息,属于本局内部事务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上述政府信息,本局决定不予公开。”

  综上,答复人在发现问题后已积极对被答复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进行回复,请求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15日申请人黄**向被申请人岳阳县市监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号:XA********)。经查,被申请人已于2月18日签收,申请人黄**不服被申请人市监局行政不作为,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7月1日予以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提供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挂号信封面。被申请人提供的:1.邮寄信息。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2025年2月15日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月18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从实际签收之日起第二天开始计算答复期限,已经远远超过法定答复期限,属于超期履行答复义务。故本府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另为避免重复答复,造成行政资源浪费,本府将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再对申请人作出回复。

  综上,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县市监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黄**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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