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
被申请人: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该局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赵**不服被申请人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信息公开事项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于2025年7月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7月7日决定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申请人称,其一,被申请人没有按申请人的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或邮政ems送达相应回复结果。其二,被申请人在网页上答复称,申请人申请的内容获取方式已在2025年4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依复2025第**号)中告知获取方式,并还处于行政复议阶段,因申请人重复申请,故不予重复答复。在被申请人所指的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中,被申请人明确指明,岳阳县居民自建房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且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为该中心所掌握。申请人此次在申请公开信息中也明确表明,向岳阳县居民自建房服务中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内容,而该中心却迟迟没有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不作为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5月21日,被复人通过政府信息平台申请就岳阳县**危房改造项目的相关问题,请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岳阳县居民自建房服务中心依法公开2024年12月23日《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上由湖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全文及检测机构资质和危房项目处置的行政决定书以及**危房改造项目 200万补偿款的预算批复文件”进行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因被答复人于2025年3月29日就该信息进行了公开申请我机关做出了答复,但被答复人因不服我机关作出的答复书,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案件贵府正在办理过程中。现被答复人再次向贵府提出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1日,赵**通过岳阳县政府门户网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岳阳县**危房改造项目的相关问题,请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岳阳县居民自建房服务中心依法公开2024年12月23日《危险房屋停止使用通知书》上由湖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全文及检测机构资质和危房项目处置的行政决定书以及**危房项目改造200万补偿款的预算批复文件。6月10日,县住建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告知申请人其已于4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依复[2025]第007号)明确告知上述政府信息可以公开,并告知了获取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同申请内容,不再重复答复。申请人赵**对此不服,于7月1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于7月7日予以受理。
另查明,2025年3月29日,赵**通过岳阳县政府门户网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岳阳县**危房改造项目的:1.《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全文及检测机构资质;2.危房项目处置的行政决定书;3.200万补偿款的预算批复文件。4月2日,县住建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告知申请人自行前往岳阳县居民自建房服务中心查询,申请人赵**对此不服,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予以受理并在审查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申请信息公开记录截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3.岳县政复[2025]**号。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才是履行信息公开职能的主体。本案中县居民自建房服务中心作为县住建局的二级机构,性质属于事业单位,并非信息公开责任主体,申请人向县住建局和县居民自建房服务中心实际上是向县住建局一家单位申请信息公开。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前后向县住建局申请了两次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相同,县住建局在第一次信息公开时已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且申请人对此不服也已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再次就相同事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属于“重复申请”,县住建局不予重复处理的答复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本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岳阳县依申请公开答复2025第**号)。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赵**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