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
被申请人: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宇,大队长。
申请人王**对2022年11月18日在君山大道与白云路口0米处被交警查获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行为不服,以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被申请人向本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7月4日签收。
经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违章地址为君山大道与白云路交叉口,通过高德地图搜索,该地址位于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本府工作人员电话与申请人预留的手机号联系核实,违章地址确在江西省吉安县。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核查,申请书中载明的违章车牌号在岳阳县辖区内并无违章记录。
本府认为,因申请人并未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直接确定案涉行政机关,通过本府核查事实可证明,案涉地址为江西省吉安县,案涉行政机关应为吉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的被申请人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本府只能管辖岳阳县辖区内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本府的管辖范围,因此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建议您另行向吉安县人民政府寻求救济。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王**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王**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8日